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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丁推荐——非施工规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
公通字〔1995〕9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5年1月26日以公安部部长令发布实施。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媒介,使全社会都了 解规定的内容。特别要传达到每一个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们认真对 照规定,组织自查自改,贯彻落实。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此规定,严格 审批。在规定发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立即改正。
  可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不符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应当责令停业;
(二)不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四)项和第( 五)项、第七条的,责令停业改正,改正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继续营业;
  (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可视情况规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过去没有规定,目前确难在短期内改正 的某些问题(如使用木质材料装修等),应当责令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如增设报 警、灭火装置,减少额定人数等),保证在根本改正之前不发生火灾。
  三、规定中第三条“主要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人。
  四、规定中第五条“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会市、较大市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五、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内部装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以适当降低。
  六、规定中的处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
  七、消防、治安和内保等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治安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由治安部门吊销其治安许可证。
  八、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经营公共娱乐场所,也不得让子女亲属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经营公共娱乐场所。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公开办事 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照纪律和法律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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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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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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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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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
现场人员如果对上述文件了解了、理解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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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在一个工程刚刚开始的时候,图纸会审之前,甲方期盼监理能从施工图上找出些毛病;项目经理也希望管理班子在正式开始前,将施工图的毛病看出来;此外尽管管理部门要求,先勘测、后设计、施工图审查、会审,再施工。
可在实践中,往往有了基础图,甲方就要求挖土,图纸还没出齐(更不要讲审图),结构已经封顶。
碰到这种业主,监理和施工有两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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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发文、下工作联系单,指出不具备开工条件,要求甲方签等工损失,等图纸来,等手续齐全;大陆绝大多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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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积极配合甲方实施,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尽快开工。
我在法国PKY项目上,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
为应对这些状况,就需要对尚不完善的施工图文件进行“号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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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尚不完善的施工图文件进行“号脉”,有必要掌握施工图审查的要则,结合业主具体要求和工程所在地的一般规定,边开工,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我们收集到一些施工图审查的要则,分段上帖,供有需要的师友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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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则
(试 行) 200X年X月XX日
1. 总 则
1.1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本审查技术规定。
1.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众利益方面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1.3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如有突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应按照建设部第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
1.4 送审文件的清单如下:
1.4.1 勘察、设计合同;
1.4.2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1.4.3 签署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4.4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提供的经审查认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4.5 结构设计计算书,包括:计算软件名称,计算输入总信息,各层荷
载平面,各层几何平面,各层配筋平面,各层柱轴压比平面,各层超筋超限信息等计算机计算资料以及必要的人工手算资料。
1.4.6 设计方如将工程设计中的某部分设计(如网架、环保、燃气、变配电等)转包给另外的单位分包设计,分包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由总包单位技术审查后并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方可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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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专业
2.1 一般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规模、平面功能、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审查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材料选用等是否正确;是否满足各类建筑专项设计标准、规范在安全、消防方面的要求。
2.2 首页(包括设计说明)
2.2.1 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批文要求。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文要求。
2.2.2 建筑规模、性质、建筑类别、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屋面防水等级、人防工程等级的确定是否准确。
2.2.3 材料做法说明是否交待清楚。
2.2.4 门窗表是否交待清楚。
2.2.5 防火设计说明是否符合相应的防火规范。
2.2.6 图例是否交待清楚。
2.2.7 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交待清楚。
2.2.8 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情况是否交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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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总平面
2.3.1 总平面布置图
一、设计依据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内容及批文的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控规或详规)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否与设计任务及上级批文等相一致。
二、用地红线是否与规划局审批的相一致。
三、建筑布置是否满足规划规定的建筑红线(后退)要求,建筑与边界,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是否符合《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如防火、防爆、卫生、安全间距等)。
四、建筑场地出入口数量、道路宽度、内部通道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规划要求。是否考虑无障碍设计。
五、建构筑物定位是否准确,建构筑物外形尺寸是否与建筑单体一致,有无洪水、滑坡等的影响及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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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凡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对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六、交通组织是否顺畅、合理,车行道及停车库(场)出入口是否影响地面交通及人行安全,并符合我市的相应规定。
七、基地是否考虑了室外排水措施。
八、图例是否交待清楚。
九、消防车道宽度、净空高度、消防车道布置、回车场尺寸、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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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竖向布置图
一、竖向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控制标高,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等关键性标高是否标注。
二、竖向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场地标高与城市道路标高的关系是否合理,场地
地面及道路的标高是否有利于排水。
三、各设计标高标注是否齐全,道路坡长、坡度、地面坡度是否交待清楚。
工程简单时,本图可与总平面布置图合并绘制,当路网复杂时应单独绘制道路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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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管道综合图
一、场地范围、建构筑物位置是否与总平面布置图一致,各种管线的位置是否与各专业图纸一致。
二、各种管线之间的间距,管线与建构筑物间距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施工要求。
三、与市政管线的接管点位置是否与外部市政条件所确定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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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绿化布置图
一、绿化布置是否符合总平面布置图,是否与管线的布置有矛盾。
二、图例是否交待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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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技术经济指标
检查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等各项设计项目所要求的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及有关规范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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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平面图
2.4.1 总的要求
一、各标高层的平面图是否齐全。
二、平面柱网尺寸(或开间、进深尺寸)是否满足使用的要求。
三、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功能、安全、防火、卫生、节能等方面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房间是否符合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有关防火分区图或说明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五、建筑内灭火器的配置是否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
六、上、下层平面布置图的房间,相互关系有无不适应,例如:卫生间不应位于餐厅的上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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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地下室平面
一、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耐火极限,人行疏散出入口位置、数量、疏散距离及宽度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当地下室与地面共用楼梯时,有无防火分隔、明显区分标志。
三、地下室大房间(>50m2、>15人)门的数量及总宽度是否符合有关规范。
四、地下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是否满足防火规范条文要求。
五、当地下室为停车库时,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口的数量、位置、宽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当地下室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时,其平面布局、出入口、辅助房间及相关构造等,是否符合专项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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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各楼层平面
一、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功能、内部公用设施配置情况,是否需设消防控制室。设消防控制室的位置、面积是否恰当,对内、外出入是否直接、方便。
二、各层平面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防火(烟)分隔构造及当有中庭、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回廊等时,其上下层叠加防火分区面积,相邻房间防火门及防火卷帘设置位置、耐火极限等是否符合防火规定。
三、各层平面疏散出入口数量、走廊、楼梯及门的宽度、疏散距离、袋形走道长度、退台式建筑等,是否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
四、采用无障碍设计的建筑,各层安全出入口、坡道坡度、宽度、平台尺寸、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五、大空间建筑(商场、展厅等)楼梯的位置、形式、数量、疏散宽度、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出口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所在楼层的位置、座位排列方式、排距、每排座位数,其安全出入口数量、疏散宽度及门的开启方式与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当建筑物两侧设有不同高差消防车道,且以较高消防车道一侧作为室外地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应检查与上层路面相平的室内楼面及其室外四周挑檐等能否将上下部分严格进行耐火分隔,其疏散楼梯间、自动扶梯等在此层能否分隔、转换或移位。各类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齐全完善。
八、当消防车道布置在屋面上时,其屋面水池、绿化等设施布置是否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扑救要求。
九、超高层建筑(>100m)避难层设置的位置、净面积是否满足容纳人数要求,疏散楼梯是否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等,大型公共建筑标准层超过1000m2,若有直升机停机坪时,其相应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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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立剖面
2.5.1 立面高度尺寸是否符合城市规划部门的限高规定。
2.5.2 各向立面及主要剖面(包括楼梯处剖面)是否齐全,各部位尺寸、标高、索引等标注是否达到深度。
2.5.3 高层建筑的体型处理、消防扑救面宽度及楼梯出口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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