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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iubin1967在2007-09-16 15:46:13.0发表的内容: 监理是代表甲方监督的,不是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不是监理监督出来的,因此,施工质量好主要是施工单位的功劳,不好,主要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没有权利也没有资格追究监理的责任,就是说监理有责任的权利都没有,这点施工单位必须清楚! 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部门才有资格追究监理单位是否有责任,依据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超过这个范围也是没有资格谈论和追究的! 经常出现的问题是监理指令错误和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个责任当然建设方有权追究;其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检查追究监理有关审核批准相关方案的责任和是否按规定进行现场旁站;当然更多的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导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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