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工序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验收。
3)各专业及工种之间进行自检、交接检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8.21.3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本工程施工质量符合GB50300-2001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
2)本工程施工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施工质量验收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4)本工程的验收均在自检评定合格的基础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我方通知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文件。
6)检验批的质量按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7)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进行抽样检测。
(1)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
(2)涉及使用功能的项目:气(风)道、室内环境等
8)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9)工程的观感质量由多方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共同确定。
8.21.4 根据本工程特点在检验批质量验收采取下列抽样方案。
1)多次抽样方案的项目:混凝土工程、土方回填。
2)全数检验的抽样方案:钢筋工程、模板工程、现浇结构、配筋砌体。
第九章 其它技术措施
9.1其他技术措施
9.1.1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和资料内容
9.1.1.1技术资料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9.1.1.2各项技术资料,必须和施工同步进行,不得以后补充,健全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制度、管理措施。
9.1.2施工测量
9.1.2.1施工测量人员,必须坚持测量工作程序。施工前认真熟悉设计图纸,根据移交的测量资料做好复测工作,认真控制测量精度,做好记录,完工后做好竣工测量,做到及时、准确地提供测量成果,以满足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需要。
9.1.2.2测量工作做好原始记录。施测人员必须坚持签字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和损坏,工程测量原始资料和测量成果资料妥善归档保管,装订成册。
9.1.2.3现场由专业工程师负责测量管理工作,结合所承担的工程特点,制定出以下措施:红线基桩交接、制定测量方案、施测复核、内业复查、资料交接、仪器保管、加强对测量工作的管理。
9.1.2.4测量放线
(l)根据总平面图座标方格网及竖向设计标高要求,在场地及四周布置足够的标桩、控制桩。施工控制桩设在不受施工干扰,并便于引测和保存桩位的地方,每个控制点在场外应设护桩(双桩),作为以后细部放线施工的依据。
(2)建筑位置、轴线、基础轴线标高,经复测和预检后方能施工。
(3)测量误差
各轴线间距离误差不得超过1/5000
50-100m间15mm
垂直高度H≤50m以内10㎜。
9.1.2.5测量所有仪器要经过校验后使用。钢尺等量具也需经过鉴定使用.
9.1.3施工试验
9.1.3.1试验人员要认真熟悉图纸,了解所要试验的各种材料和施工部位.并提前作好准备。试验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校核。
9.1.3.2试验要及时准确,满足施工所需各种资料并建立建全试验台帐和签字制度。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并做好见证取样工作。
9.1.3.3试验人员要和技术主管密切配合,严格按试验程序及技术交底试验,对有些材料试验标准不明确的必须同技术主管、设计、监理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9.1.3.4工地全部试验工作在项目主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由工地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