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并不缺少尊贵的君权和神权,然而本着“人文主义”的基本精神和“世俗化”的倾向,中国建筑并不可能如西方文明史那样分化出强烈对立的、以反映神权和君权为基本意图的主流建筑和以满足百姓居住要求的无名氏建筑或曰“没有建筑师的建筑(architecture without architects)”、“匠人的艺术”。或者说,西方建筑史中主流建筑与无名氏建筑之间的清晰界限,在中国建筑史中并不存在。虽然中国建筑中满足君权和神权要求的官式建筑,与民居相比有相对严格的形式、法式的限定,能规范出使用者的身份高低以及与庶民住所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并不是西方建筑中主流与无名氏的对立性界限,而是象征社会权利高低等级之别。如果我们用数理逻辑概念来形容的话,西方建筑史中的主流建筑与民居及原生建筑是零和一的对立关系;而在中国建筑史中,从民居到寺观、衙署、宫殿以及不同等级的城市所反映的是从一到九的等级关系。这种建筑上的区别一般不反映为建筑形态上的不同,而主要体现为符号和象征的区别。中国传统建筑中的形制问题,在建筑造型上,主要反映的正式象征性符号的意义。这种建筑形制规定的象征意义之区别,恰恰是19世纪末头脑中充斥着西方古典主义建筑观念的建筑历史学家们所不可理解和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