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美国的房屋建筑工程中,“通用建筑规范”指的是分别由美国各州或相关行政辖区以该州法律形式接受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全面规定了与房屋的设计、施工、检测有关的偏原则性的基本要求。然后,再由这些通用建筑规范在相应条文中指出各有关结构规范为其可以引用的组成部分。所以,美ACI 318-05规范称自己为通用建筑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2000年以前,一般认为美国的通用建筑规范共有以下四本:(1)以建筑官员与规范管理人联合会(Building Officials and Code Administrators,简称BOCA)的名义发布的“全国建筑规范”(National Building Code,简称NBC);(2)以南方建筑规范国际委员会(Southern Building Code Congress International,简称SBCCI)的名义发布的“标准建筑规范”(Standard Building Code,简称SBC);(3)以国际建筑官员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简称ICBO)的名义发布的“统一建筑规范”(Uniform Building Code,简称UBC);(4)由国际规范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简称ICC)制定的“国际建筑规范”(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简称IBC)。由美国各州通过法律分别选择这四本通用建筑规范中的一本在该州作为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使用。到2000年,经美国各有关方面协商,决定在美国全国统一用IBC规范来取代其它三本通用建筑规范,即以IBC(2003)作为美国全国唯一的“通用建筑规范”使用。但由于改用IBC规范需要各州法律的认可,故其它三本通用建筑规范仍有一个使用搭接期,但不再作新一轮修订。根据以上情况可知,ACI318-05规范译文中所说的“法律上被采纳的通用建筑规范”在目前即仍指上述四本规范;待各州以法律形式接受了IBC规范后,“法律上被采纳的通用建筑规范”就将只有IBC规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