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各位同仁提出的宝贵意见。
对于“三级抗震墙加强部位为什么要用约束边缘构件”的问题解释如下:
《高规》第7.2.15条规定:“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部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一、二级抗震设计剪力墙的其他部位以及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墙肢端部均应安本规程第7.2.17条的要求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根据该条文要求,抗震等级为三级的剪力墙设置构造边缘构件就可以了,但是《高规》第10.2.16条规定:“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两端宜设置翼墙或端柱,抗震设计时尚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根据第10.2.16条规定,本工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虽然抗震等级为三级,但还是应该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对于“有抗震缝的结构能不能算多塔”的问题解释如下:
1、“多塔结构”与“分缝结构”的区别:
(1)“塔”的概念:这里的塔是个工程概念,指的是四边都有迎风面且在水平荷载作下可独自变行的建筑体部。将多个塔建同一个大底盘体部上,叫多塔结构。
(2)多塔结构的定义:对与大底盘多塔结构、巨型框架结构,如果把裙房部分按塔的形式切开计算,则裙房部分误差较大,且各塔的相互影响无法考虑。因此,程序采用了分块平面内无限刚的假定以减少自由度,且同时考虑塔与塔的相互影响。对于多塔结构,各刚性楼板的信息程序自动定义。但其包含区域需由用户定义。
(3)分缝结构:在一个大的建筑体部里,因设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分成了若干小的建筑体部,叫分缝结构。分缝结构与多塔结构区别是四边中有的边不是迎风面。
(4)对分缝结构各块要分开计算。
本工程不属于“多塔结构”,属于“分缝结构”。
对于33楼兄弟提出的“转换层的刚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大于上一层的2倍”,在下不知是规范的哪一条有此规定,规范对于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比的要求,《高规》附录E规定如下:
a.底部大空间为1层时,其转换层上、下层等效侧向刚度比宜为1,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2,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3。
b.底部大空间层楼大于1层时,其转换层上、下层等效侧向刚度比宜为1,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2。
c.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尚不应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60%。
33楼兄弟所言是否是《高规》5.3.7条 “高层建筑结构计算中,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室结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部结构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
该帖子最后于2007-05-12 16:38:10.0被cjh_sh修改。
简单的生活;
简单的目标;
理想的本身就是好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