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年代: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在福建永春会议提出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下政策措施:
①在管理范畴上,规定当时“小水电系指单机6000kW及以下,总容量12000kW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
②在规划上,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治水办电相结合”的原则。
③在发展上,发动县、社、队各级办电(或地、县、社、队四级办电),执行“谁建、谁管、归谁所有”(后改为“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
④在资金上,主要依靠社队集体经济和地方自筹,国家给以适当补助。单机500kW以下电站主要由社队举办,国家从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划出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平均每kW150元(后升为200元),相当于总投资的20%;单机500kW以上电站主要由地、县举办,由省(区)审批,列入水利建设计划,资金也主要依靠地方自筹,国家一般补助总投资的40~60%。
⑤在设备上,国家补助紧缺原材料,各省(区)自产自用,骨干机组实行国家统一分配。
⑥在建设上,要求“发展有规划,建设有计划,施工要设计,竣工要验收”。
⑦在管理上,要求“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充分发挥效益”。
⑧在大小电网关系上,要求大电网本着支援农业的精神,积极支持小水电联网,小水电并网后所有权不变,电网以保本不赚的原则确定上网电价,制止“大电网一到,小水电砍掉(或收走)”的倾向。
此外,广东、湖南等省还比照四川的作法,制订了“以电养电”政策。1976年四川对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凡隶属关系属地、县及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以及相应的送变电工程,统一由省水利厅领导和管理;凡结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为灌溉服务兴办的电站,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并明确提出:地方、群众办电坚持谁办、谁有、谁用,各地举办的电站电网都不准上收,过去上收了的一律尽快划转回来。
以上政策、措施的制订与发展,进一步调动了农民、水利、地方办电管电的积极性,全国农村水电新增容量由70年代前期平均每年40万kW,增加到70年代后期平均每年80多万kW。1979年一年新增112万kW,累计达到632.94万kW。
从1949年到1979年这30年。发展农村水电主要是解决亿万农民自古以来没有电的问题。这期间全国一半以上的县开发了农村水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县主要靠农村水电供电,累计使近5亿无电人口用上了电,结束了无电历史,进入现代文明。农村水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站发电到联网运行,主要供照明、加工以及排灌和县乡工业用电,有的还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减轻了大电网的供电压力,改善了电力工业布局。
(2)改革开放20年(1980—2000年),这是第二阶段。第二个阶段始于改革开放,全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农村水电主要是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促进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