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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排查污水塘环境潜在安全隐患
2008-07-18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网友评论:0 进入论坛
 近日,黑龙江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污水塘(库)环境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和整治,杜绝由于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的污水塘(库)渗漏、坍塌、决堤,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松花江流域环境安全。

    按规定,2008年6月1日以后建设的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污水塘(库)贮存污水,6月1日以前,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有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处理达标,使用污水塘(库)贮存、处理污水的企业,要限期建设或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水塘(库)的环境安全;污染防治设施建成或完善后,不得再向污水塘(库)排放污水;逾期未建成或未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停产。现已存贮污水的污水塘(库),应当存贮的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腾出塘(库)容,作为应急事故池备用。

    据介绍,环保部门将对辖区内的污水塘(库)分布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一塘(库)一策”,不留隐患。对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泄洪区等禁建区内的污水塘(库)和距离江河、湖泊、水塘(库)等自然水体距离小于2公里的污水塘(库),要坚决取缔;对废水储量超过塘(库)容70%的,要实行限产限排,除险加固;对污水塘(库)周边未配套构筑防止地表径流汇入等防洪沟渠的,要限期整改;对污水塘(库)设置排放口的,要立即进行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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